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常某某、某某与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28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男,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陕西省黄陵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常**、**因与被申请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6民终10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常**、**于2018年12月3日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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