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602执异83号
本院在执行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与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虽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经本院多次合法传唤,案外人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冻结款项系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证据,案外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延安农商银行向阳沟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延安北龙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山街道办事处黄蒿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陕0602执134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0年8月12日向延安农商银行向阳沟支行发出写出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延安农商银行向阳沟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709010601201000007504),冻结金额1704460元。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经本院调取被执行人在延安农商银行向阳沟支行的银行账户查明,2020年8月11日被执行人在延安农商银行向阳沟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2709010601201000007504)进账500万元,备注为商业停业损失费。
驳回案外人延安智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案外人及本案的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演晴利 审 判 员 秦志鹏 审 判 员 李 强
书 记 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