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棋盘井晶华燃气厂与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4民初2006号
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晶华燃气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8651737XP。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
法定代表人: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晶华燃气厂诉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晶华燃气厂撤诉。
案件受理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由原告鄂托克旗棋盘井晶华燃气厂负担。
审判员  宝丽尔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卢承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