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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7民初3846号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20号华晶广场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26303414C。
法定代表人:陈贵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666号航天城中心广场2幢9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
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向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93元,减半收取计2246.50元。
审 判 长  张 帆
人民陪审员  吴建凤
人民陪审员  孙春暖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战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