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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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2152号
原告:***,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6号嘉天国际1-10606室。
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磊,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
原告***诉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磊租赁合同纠纷
一案
本院于
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通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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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高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高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左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