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303号之一
原告:***,男,1998年3月7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06703806,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6号嘉天国际1-10606室。
法定代表人:武志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系陕西科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MA6X1UWRXK,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东城大道陕西商储物流园4栋南排西广场3号。
法定代表人:高升治,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西安盛达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肖继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呼雅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