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2196号
原告:***,男,生于1989年2月28日,汉族。
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负责人:***,系该分公司主任。
被告:**,男,生于1988年2月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与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万霖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0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