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2119号
原告: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5609843511。
法定代表人:王国铭。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慧慧,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林红,浙江宝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元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赛高街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66031586G。
法定代表人:周校仁。
原告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元达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中元达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壁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越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