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报告
(2024)陕0722执保39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男,1960年3月20日,汉族,住城固县。
被申请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汉中市汉台区望江路十字华富小区一号楼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2222570463H。
法定代表人:***。
二、案件由来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2024)陕0722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于2024年1月10日冻结汉中大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款113345元。于2024年1月10日查封申请人***名下位于××产权证号为: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2××1号)。查封期限两年。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三、执行过程及结果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审判庭移送执行的(2024)陕0722财保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1、于2024年1月30日解除对被申请人汉中大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申请人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案件款113345元的冻结措施。2、于2024年1月26日向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解除申请人***名下位于××产权证号为:城固县房权证博望镇字第2××1号)的查封措施。2024年1月29日城固县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协助执行完毕。
特此呈报结案
承办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