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榆执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市场部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飞,该××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建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1386421元及违约金145821元,共计153224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900元、申请执行费17890元。本院依法于2012年1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先行支付执行款90万元,下剩执行款于2015年10月1日前一次性向申请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支付494227.8元,其余款项申请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三、申请执行费17890元由被执行人榆林市煤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上述款项已经全部兑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榆民二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