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4656号
保全申请人:许昌鑫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灵椹公路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向丽,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恒,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23层12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盼盼。
申请人许昌鑫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明沣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鑫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08月0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都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鑫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燕金钊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山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