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5084号
原告:许昌孟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文峰中路5725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杰,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
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23层12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盼盼,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男,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许昌孟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许昌孟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且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孟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孟达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泽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