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

许昌万盛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3596号
原告:许昌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魏都产业集聚区西区延安路北段与北外环交叉口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永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梅,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23层12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盼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许昌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昌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许昌万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 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亚茹
书 记 员  刘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