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1816号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灵椹公路西侧500米。
法定代表人:王向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恒,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10号天地时代广场A座23层12304号。
法定代表人:陈盼盼。
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明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巍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