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燎原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燎原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5047号 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智成,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燎原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创优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燎原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郝 娜 打印人:***校对人:**送达时间:年月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