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2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陕0112民初8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陕A705JM奥迪牌小型机动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