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民终3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2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圣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天台八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良善,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源方,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8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3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106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春丽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敏

二○二○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