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6执254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盛世恒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6民初4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X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类型为X,车辆识别号为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身份证号:X)在车管所登记车牌号为陕X的所有档案。
二、、被查封、扣押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审验,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