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

渭南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02民初7799号之二
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西侧(原田市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孟学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瑾,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系被告公司项目管理员。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农民。
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半收取5412元,由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晨光
书 记 员 田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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