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2民初6494号
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西侧(原田市综合厂)。
法定代表人:孟学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陕西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宋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瑾,女,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居民,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岐山县,农民。
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故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666元,减半收取5333元,由原告渭南聚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晓东
二0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晨光
书 记 员 田一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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