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执15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景路西北国际中心B座18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地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1号2幢1层10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116民初1576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陕西东威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116执1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