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5民初2781号
原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5号明珠花园13号楼119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西宁,陕西志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元利,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陕西北大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雁塔路北段8号2幢2单元21411室。
法定代表人:孙雅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福录,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恒丰,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北大纵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3元,由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邓东平
审判员 张天宏
审判员 任公社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喜建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