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2895号
原告: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尤西路*号明珠花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晨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8元,减半收取计999元,由原告陕西汉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