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951号之二
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南路。
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1182.37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秦农银行未央支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于2021年7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秦农银行未央支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7月18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财保1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