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603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7月27日,原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计5060元,保全费2732元,由原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栾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