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0600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作出(2021)陕0104财保16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4075.34元的等值财产。2021年7月27日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省宝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第一分公司、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栾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