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14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10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42411.49元财产的查封、冻结,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执保953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陕西秦农银行未央支行账户1个,冻结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7月11日。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06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娄  李
 
二O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