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187号
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航,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北通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6元,本院减半收取3563元,由原告西安金源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