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02民初166号之三
申请人: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办南街村新晋祠路绿化带西(山西康培同福石材城5座(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青青,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1幢11107室。
法定代表人:韩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鹏、王豪杰,山西佳境(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晋华纺织厂内。
法定代表人:刘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男,汉族,1986年4月20日生,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0)晋0702民初1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6292.27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意库创意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36292.27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杨璐璐
人民陪审员 张利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