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166号之一
反诉原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十一号1幢11107室。
法定代表人:韩力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鹏、王豪杰,山西佳境(晋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晋源街道办南街村新晋祠路绿化带西(山西康培同福石材城5座(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杨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青青,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反诉被告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反诉原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山西崇光雕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3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吉太
人民陪审员  杨璐璐
人民陪审员  张利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