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5民初362号
原告:沧州林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盐山经济开发区正港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钟帅,任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兆林,河北兴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
法定代表人:韩力斌,任经理。
原告沧州林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林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73元,由原告沧州林润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文岭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鹏真
书 记 员 齐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