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大杨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辖终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韩力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曲梁镇。
法定代表人:杨永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3民初44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郑州市大***材料有限公司诉请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故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郑州市大***材料有限公司作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合同履行地。郑州市大***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艳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