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46号
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四川律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卓昌利,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后收取1070元,由原告四川合兴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史伟萍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史艺华
打印:史艺华校对:付一飞2021年月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