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02执保1007号
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卓昌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17800.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远大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717800.5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建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