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1839号
原告:***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唐徕渠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40121MA75YDLD5Y。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力力,女,公司法务,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
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661153602X。
法定代表人:卓昌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甲辰,男,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 娜
二0二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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