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5933号
原告:陕西****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017。
法定代表人:王汝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泉,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雪,陕西卓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1153602X。
法定代表人:卓昌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2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0二0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星怡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任星怡 送达时间:202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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