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申锡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陕0112执6416号
西安申锡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西安申锡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2民初35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8891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158891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合议笔录
时间:2018年5月25日
地点:
合议庭成员:叶军、王峥伟、党白鹭
合议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智、陕西天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姚柏岑
叶军:今天我们就我承办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智、陕西天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我们在中国银行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天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时,该行员工李育齐告诉被执行人陕西天龙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到
,这是申请书。二位意见。
王峥伟: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意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7066号案件的执行。
党白鹭:同意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
叶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4066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决议:
终结本院(2018)陕0112执7066号案件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