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3民初8933号
原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经济开发区凤城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1号天金大厦S06房。
法定代表人:阎盛,职务不详。
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博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万洋建筑幕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7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3439.5元。
审判长孟元元
审判员宁莎
代理审判员卢帆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