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民终14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义,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娟,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华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严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
上诉人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火石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陕西晋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2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中,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完成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以未提供有效资料导致无法鉴定为由将案件退回。一审法院以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工程款数额为由驳回其该项诉请。二审中,陕西首瑞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了图纸及说明,为查清本案基本事实,应通知双方当事人按照要求提供鉴材,配合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2018)陕0427民初7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闫亚君
审判员 马 莹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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