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2353号
原告:陈亮,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彬,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茂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牛艳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伟,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朋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陈亮与被告西安森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众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远公司)、铜川市耀州区诚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彬、被告森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岗、世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伟、诚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32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的工程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铜川市耀州区德馨佳苑9、10号楼系诚基公司发包给世远公司,世远公司将其中的劳务发包给森众公司,森众公司又将其中全部钢筋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2017年1月,已完工,但森众公司只向原告出具了工程量清单,至今仍未付清全部工程款。世远公司未付清森众公司工程款,诚基公司未付清世远公司工程款,均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
森众公司答辩,1、涉案工程是赵立志与森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原告只是赵立志的班组工人,不是适格原告;2、森众公司已将涉案工程款全部支付给赵立志,不欠工程款;3、原告应当向赵立志主张工程款。
世远公司答辩,涉案工程至今没有竣工验收,但其公司不存在拖欠森众公司工程款,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诚基公司答辩,同意森众公司答辩意见,其公司不是适格被告。
本院认为,原告陈亮主张其与森众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森众公司主张与赵立志存在合同关系,有书面合同为证,且涉案工程款主要支付给赵立志。故陈亮要求三被告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是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亮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陈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美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