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2民初1186号
原告:***,男,住渭南市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振兰,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宝宝,经理。
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成超飞,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
法定代表人:殷万春,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79886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息3.8%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计4500元,总计18438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就华山站区房屋大修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发包给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位于华山火车站外墙真石漆施工项目与原告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就华山火车站改造工程中站房外墙翻新,包工带料,固定综合单价(包主材和辅材及人工费)65元/㎡。合同签订后施工至同年6月结束并交工,该华山火车站已于当年8月份投入使用。事后,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对原告所干工程量进行确认,签订书面确认单,并由劳务公司主要负责人魏军峰和总承包方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超飞签字。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转包方,最后一次于2021年农历12月28日对照工程量经过结算,共计472186元,已支付原告242300元,下欠229886元未支付。后过年又支付了50000元,截至目前尚欠原告工程款179886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无奈诉诸法院,请求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和利息,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作为发包方依法对未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就华山站区房屋大修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发包给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将部分劳务分包给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9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就位于华山火车站外墙真石漆施工项目与原告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就华山火车站改造工程中站房外墙翻新,包工带料,固定综合单价(包主材和辅材及人工费)65元/㎡。原告诉称其履行了合同,发包方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已接收使用,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所干工程量进行了确认,签订了书面确认单,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截至目前尚欠原告部分工程款未付。综上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属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故本案本院无权管辖。本案应由上述火车站区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增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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