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7102民初852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大荔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园北路昆仑35街坊33号楼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02MAB0N6U8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锦园小区C区5-16-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6224740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华清北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X23110560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世远建设公司”)、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车务段(以下简称“西安车务段”)、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正德研劳务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西安车务段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正德研劳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70000元及违约金合计84000元;2.判令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对西安车务段给付工程款差额部分承担补充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一、二承担。事实与理由: 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将涉案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被告陕西正德研劳务公司,我公司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被告西安车务段辩称:我公司已经向陕西世远建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不应该就给付工程款差额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0日,国铁采购平台发布《华山站区房屋大修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为拟中标人中排位第1。后,被告西安车务段与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工程名称:华山站区房屋大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本工程价格形式为暂估价工程款人民币1798194.71元。二、工程期限:本工程定于2021年11月30日开工,2021年12月20日竣工。后经双方验工计价金额为1133367元,被告西安车务段已向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支付全部的工程款1133368元。 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2021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陕西世远建设公司、陕西正德研公司在“华阴工地各站粉刷结算单”确认金额为1380893元,附件的“陇海线火车站改造项目付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款项明细单”金额为1380000元,被告陕西世远公司已向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支付工程款1380000元。 2021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华山火车站外墙真石漆,2.工程地点:华山火车站,4.承包方式:材料费及人工费,固定综合单价。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向原告***付款242300元,下欠229886元。2022年11月24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鉴于你按照……,截至签订还款计划书时我公司下欠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万元……,还款计划如下:第一期:2022年1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第二期: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7万元整。如果因故到期未尚不能做到按计划还清全部借款,我公司愿意在偿付欠款之外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下剩未付工程款的20%计算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 2022年11月23日,原告***的代理人***和“世远建设牛总”微信聊天显示“我现在已经全部给**完了,让郑写个7万还款计划12月底,我会督促他的,如到期不还他给我打借条”,微信“世远牛总”是陕西世远公司占股95%的***,被告陕西世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2023年7月17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我公司从总包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陇海线**站、桃下站、**站、莲花寺站、华山站、临潼站各站粉刷施工项目已经全部完工,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已向我方结清全部工程款。关于我公司所欠***的工程款与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由我公司自行偿还,陕西世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佐证:《还款计划书》、《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量计量单及工程施工项目费用支出结算单、华山站区房屋大修项目成交候选人公示、陕西世远建设公司的企业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华阴工地各站粉刷结算单及款项明细单、银行支付凭证、证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工报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工计价汇总表、支付申请单、验工报表等。 本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与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形成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合同权利义务。2022年11月24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鉴于你按照……,截至签订还款计划书时我公司下欠应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7万元……,还款计划如下:第一期:2022年11月24日前支付人民币10万元整。第二期: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人民币7万元整。如果因故到期未尚不能做到按计划还清全部借款,我公司愿意在偿付欠款之外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下剩未付工程款的20%计算支付违约金”。截至起诉之日,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7万元。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万元的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向原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中明确约定“我公司愿意在偿付欠款之外承担违约责任:按照下剩未付工程款的20%计算支付违约金”,故原告***主张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支付下余工程款7万元并承担20%的违约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陕西世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本案中,被告陕西世远公司占股95%的股东是***,但法定代表人是***。***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和原告***的代理人就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不能按期支付下余工程款进行了沟通,即原告***和被告陕西世远公司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同时被告陕西世远公司未就原告***主张的保证事宜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虽然***是被告陕西世远公司的大股东,但是其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涉及的“保证”事宜未经法定的程序决议,故***不能代表被告陕西世远公司作出保证,其承诺的法律后果对公司不具有约束力。综上,原告***主张被告陕西世远公司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西安车务段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西安车务段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交由被告陕西世远公司实施,被告陕西世远公司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陕西正德研公司,被告陕西正德研公司又将涉案的部分工程交给原告***实施。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西安车务段已将涉案工程的全部工程款1133368元支付给被告陕西世远公司,即被告西安车务段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西安车务段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00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140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陕西正德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负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