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617号
原告西安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水木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丽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西安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涉的珠泉新城百叶窗安装项目,该珠泉新城项目由咸阳丽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而非陕西丽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建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乙 燕
人民陪审员 文玉芹
人民陪审员 芦广莉
书 记 员 毛颖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