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03执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3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未自觉履行义务,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9085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陕西新宏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市印台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16809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76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186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03执9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