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兴树脂餐具商行、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新民二初字第01315号
原告陕西百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六号交易大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仲辉,西安市新城区农村工作局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11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负责人***,业主。
被告***,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亿兴树脂餐具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恒隆五金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