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新执字第0159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六号交易大厅。
法定代表人钟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1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萌区匡山办事处杨庄村22号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陕西百城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法律生效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济南巴山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陕西百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新执字第0159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法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雷安坤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