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者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4执27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25号银河科技公寓2幢115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舒亮,男,汉族,1982年1月29日出生,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老城西街21号。系该公司经营部副部长。
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人民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翟慕政,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与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4民初63号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恒佳建设有限公司案款106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诉讼费7517.50元,负担执行费13075元。在执行过程中,应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陕西鑫龙宏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具体事项、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