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华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陕西恒润通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执保421号
申请人:陕西华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8号新西蓝二期大厦1幢12306室。
法定代表人:常振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恒润通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A18-1804。
法定代表人:荆喆,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52号宝德云谷国际A18-1806。
法定代表人:张小宁,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华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恒润通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陕0103执保9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恒润通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陕西华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了(2021)陕0103民初160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准许了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恒润通达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凯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执行员 王 军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