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市灞桥区盛源建材经销部与西安浐灞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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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一审驳回起诉用)
(2019)陕0111民初86号
原告:西安市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办。
经营者:张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理人:欧阳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西安市某经销部与被告西安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经营者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纯、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44313.5元,违约金2215.7元(利息主张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一份《二灰石供应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浐灞一路”工程供应二灰石,单价为110元/吨,并约定若违约,则违约一方按照总额的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原告分别于2014年4月23日、2014年8月14日、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月4日、2015年1月7日供货共计402.85吨,单价为110元/吨,总计金额44313.5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未按时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15.7元。现已过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多次索要欠款,被告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二灰碎石供应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原告涉案诉讼提供的出磅单均为西安市某建材厂出具,本案由原告西安市某经销部提起诉讼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市某经销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4元,减半收取计482元,原告已预交482元,本院退付原告48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员曹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记员张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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