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1773号
原告:***,女,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小娟,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嘉楠,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门轩,该委员会主任。
被告:西安浐灞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姜新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翠荣,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嘉瑞,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西安浐灞城市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丹独任审理。原告***于2021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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